李某诉杨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诉讼 恶意诉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45 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虎

洪可喜

杨艺珅

代理律师:

邵鸣

法官解说
恶意诉讼本质系一种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支持基于恶意诉讼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要求作为评断与认定的依据,同时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限定。
1.恶意诉讼之"恶意"的判断标准
对于"恶意...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1022 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45 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系原告李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邵鸣,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系被告杨某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俊;人民陪审员:张慧荣、濮如毅。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虎;代理审判员:洪可喜、杨艺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