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

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钦州市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刑一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薛银娟

郑玉红

秦丽娜

代理律师:

黄繁平

黄繁平

法官解说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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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露。
一审被告人韦某,人称"阿就"、"阿九",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7月2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黄繁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
二审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韦某,人称"阿就"、"阿九",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7月2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黄繁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晓霞;审判员:韦海澄;人民陪审员:余艳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银娟;审判员:郑玉红;代理审判员:秦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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