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浦北县交通局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韦浩

易晓霞

余艳华

代理律师:

叶忠广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办转移毒品的行为。刑法所称的运输毒品,其社会危害性和走私、贩卖、制造是相当的,即都存在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极大可能性。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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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113号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赵露。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1,男,1976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大专文化,浦北县交通局职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3年5月1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浩;代理审判员易晓霞;人民陪审员余艳华。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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