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丰村不服浦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

浦北县调处办

浦北县法制办公室

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斯林

韦海澄

李玉霞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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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裁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圩村民委员会胜丰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包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浦北县调处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花某,浦北县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浦北县白石水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圩村民委员会胜岭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黄某,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斯林;审判员韦海澄、李玉霞。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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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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