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诉平阴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证明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廉立功

姬艳花

李玉霞

代理律师:

郝万胜

孟广敏

法官解说
法官: 廉立功 单位:
1、在审理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时,不论是输入患者身体内的血液带有丙肝病毒已经确定,还是由于血液标本未被保留或献血者无法查找而不能确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肝病毒,都要求确定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输血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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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邵某,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郝万胜,山东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某2,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阴县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广敏,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廉立功;审判员:姬艳花 李玉霞。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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