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郑某抢夺案 抢夺罪 立功 同案犯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427号
审理法官:

侯京玉

綦昌佳

孙渐乐

代理律师:

杜永胜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某交代同案犯郑某在马戈庄镇毛巾厂上班,公安机关据此抓获郑某。孙某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199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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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427号
2、案由:抢夺
3、当事人: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辩护人杜永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京玉;人民陪审员綦昌佳;人民陪审员孙渐乐。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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