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丁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平阴县平阴镇前阮二村党支部

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高长君

赵建华

法官解说
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平阴县平阴镇前阮二村村委会主任,住平阴县。1985年9月10日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长君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平阴县平阴镇前阮二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住平阴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建华,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奎;审判员:贺涛贺庆梅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