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丁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高长君

赵建华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被告人王某、丁某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关健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性质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农民新型社区建设中村民自筹建房资金行为的认定。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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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4号。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高长君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
辩护人赵建华,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奎;审判员:贺涛贺庆梅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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