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李某、曹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实际损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华晶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47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孔京朝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能否认定事故事实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事实虽未经交警认定,但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约定、事发车辆照片、望京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嘱单、误工证明等系列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
2.关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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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471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1,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晶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李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女,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孔京朝。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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