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故未责任 法院可以依法判定民事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环宇飞扬(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815号
审理法官:

李宏宇

代理律师:

张大威

刘蕾

法官解说
此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没有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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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815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环宇飞扬(北京)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大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该公司安全队长,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李宏宇。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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