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管理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三中法行终第1号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曾成军

法官解说
1.背景情况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确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其中一种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严格按照认定工伤的构成要件来看,视同工伤根本就不属于工伤,可以称为非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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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2)涪法行初字第70号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三中法行终第1号判决。
2.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成军,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2,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管理科公务员。
第三人胡某。
第三人陶某。
第三人袁某(陶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陶某,基本情况同前。
第三人袁某2。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袁某2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祥禄;代理人民陪审员:蔡永钦;人民陪审员:杨忠民。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审判员:邵瑞一;代理审判员:谭晓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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