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车转移登记案 车辆管理机关;物权公示;形式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南通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

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22号
审理法官:

刘海燕

徐 健

杨静

代理律师:

樊建平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南通交巡警支队对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是否履行了审查职责,审查范围和限度是否适当;原告王某主张的第三人杨某、杨某2未经其同意将争议的车辆转移登记到杨某名下,能否成为撤销被告车辆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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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22号。
2.案由:道路交通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樊建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程某,政委。
委托代理人:曹某,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通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南通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杨某2。
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燕;代理审判员:徐  健;人民陪审员:杨静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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