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宋某1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路志明

邢伟明

郭明明

代理律师:

顾建章

蔡德军

法官解说
保险电话营销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保险营销模式,它具有地域覆盖面广、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案即是因双方对电话销售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以及生效时间产生分歧而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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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潍坊新基立商务大厦22楼。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建章,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本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1,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2,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德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忠峰;审判员:刘海燕;人民陪审员:张轲友。
二审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志明;审判员:邢伟明、郭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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