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厚街富民时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快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名誉权;新闻报道;赔礼道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58号
审理法官:

卢健如

谢佳阳

刘海燕

代理律师:

陈子贤

曹曼琦

法官解说
案涉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从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原告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判断。
一、名誉权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展开

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2012)东法民一初字第5438号
二审:(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58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厚街富民时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员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子贤,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施素媚,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上诉人):广东新快报社(以下简称新快报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报社员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曹曼琦,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审判员:段雅荣。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健如;代理审判员:谢佳阳;代理审判员:刘海燕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