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3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发行;既遂与未遂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曾小明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宣传资料和征订函,以邮寄、上门等方式向推销、销售了上述侵权复制品,应当认定为"发行"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既遂。在接到订单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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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某3
辩护人:曾小明,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终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主办人:审判员黄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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