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合作销售烟草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景光

李英

阙钰

代理律师:

张元将

张元将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作销售烟草的行为是否违反烟草专卖许可的规定。首先,我国烟草专卖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禁止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没有明确禁止以合作方式销售烟草的行为。本案中,某酒店零售点已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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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34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80号判决书。
2.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个体户,住南宁市。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元将,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元将,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朝晖  人民陪审员:何曼玲、黄润。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景光  审判员:李英 代理审判员:阙钰。
6.结案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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