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等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犯罪数额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刑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蔡文利

张存正

李培森

代理律师:

吴强

孙红银

米宗周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辛某等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的定可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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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刑初字第43号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淑琴、王鑫锐。
被告人:辛某,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黄道分社(以下简称郏县黄道分社)会计,住郏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曾用名安某1,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登封市。1992年12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7日假释出狱;2008年9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9月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登封市。因本案于2012年9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31日由本院决定,并于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外号张XX,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登封市。2009年9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2年8月31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31日由本院决定,并于同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文利;审判员:张存正;代理审判员:李培森。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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