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安某等侵犯名誉权案 名誉权 侮辱短信 实名登记 手机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

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265号
审理法官:

卢大勇

景素祯

郝耀华

代理律师:

罗红军

谢某

法官解说
1、名誉权及其立法保护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随着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如利用网络、手机等实施侮辱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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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265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
被告:史某。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系上述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某,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大勇;审判员:景素祯、郝耀华
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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