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诉法制晚报社名誉权案 名誉权;侵权责任;主观过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7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乔健

孙哲丹

杨宗志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点在于法晚报的报道内容是否对清华附中的名誉权构成侵权,对此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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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7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乔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哲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制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宗志,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健;人民陪审员:董福利、张金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张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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