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754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乔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哲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制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宗志,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健;人民陪审员:董福利、张金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张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诉称: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大学附中,为国家级"德育先进校"、国家级"传统项目学校"、北京市重点中学,首批高中示范校、阳光心语示范校、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田径试点校、绿色学校。2004年8月,我校通过质量认证,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早在60年代,我校应开始试办"大学预科班"。其后,为探索理科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培养途径,我校先后承办了"全国高中理科试验班"和"马约翰体育特长班"。多年来,我校充分利用大学教师、实验室、图书馆和运动场等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收到了明显育人效果,各类优秀学生大量涌现,为清华、北大等高校输送了大批优秀毕业生。一直以来,清华附中以其先进的办学理念、优秀的师资队伍、优美的校园环境、优质的教学水平、国际化的视野和开放式的办学特色获得社会一致好评。然而法晚报却于2013年12月5日在《法制晚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微信有人发帖称 除了"龙虎班"-清华附中还有"猪班"?校方否认此说法 学生也没有听说过》的新闻报道。文中称:清华附中除设置"龙班"、"虎班"外,还有传言称,清华附中里面还有"X班",里面的学生多是学区划片进来,并且成绩不那么优秀的生源。而"龙班"的老师"激励"学生的方法是,告诉他们"如果不努力,就会被分到X班"。该新闻一经刊登即引来,众多媒体纷纷转载。上述由法晚报发布并传播的新闻系无中生有的谣言,且在我校工作人员、家长以及学生对于相关事实均予以明确否定后,依然发布上述虚假新闻,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校一直以来的良好声誉,亦对我校学生的人格造成了侮辱。自该新闻发布之后,来自于四面八方不同层面的人员纷纷向我校询问设立"X班"是否属实并表达了对该报道的不满。我校为消除负面影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严重影响了我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故现我校要求判令法晚报停止侵权并在该报及其网站的醒目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法晚报赔偿给我校造成的损失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法晚报负担。
2.被告辩称
法制晚报社辩称:我报社的报道开始既表明了"清华附中还有猪班"是"有传言称",并注明了此传言的出处既"微信圈里有人发帖"。在第一段的标题,就表明是传言。第二段,通过记者对奥数网网站上文章的引用,说明清华附中只有"龙虎班"、"优才班"、"特长班"(即马班)也直接澄清了清华附中还有X班的传言。在第三段,记者依据采访的程序和规定向清华附中及家长进行了核实,借校方和家长的口气,对上述传言进行了驳斥。并且依据清华附中的官网,以赞扬的口气,用清华附中在"为探索理科拔尖人才和优秀田径后备体育人才的途径上,利用自身优势,在培养学生上,收到了明显的育人效果等文字,为清华附中做了正面报道,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时也间接澄清了清华附中还有X班的传言。我报社的报道不含有侮辱、诽谤等语言文字,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具有侵权的事实。清华附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权收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称受到的损害和后果与我报社由因果关系,因此请法院驳回清华附中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法晚报在其《法制晚报》上刊登了一篇由该报记者王某、武某撰写的大标题为《微信有人发帖称 除了"龙虎班"-清华附中还有"X班"?校方否认此说法 学生也没听说过》的报道,该报道第一段作为引言写道:清华附中设置"龙班"、"虎班",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近日,有传言称,其实清华附中里面还有个"X班",里面的学生多是划片进来,且成绩一般的。对此,清华附中相关工作人员上午进行了否认。该报道第一段引言内容另下设三个小标题及相应段落内容,其中第一段标题为:传言"如果不努力,会被分到X班",内容为: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有人发帖,称清华附中由除了大家都知道的"龙班"、"虎班"、"马班"外,还有一个"X班"。"朋友的孩子在清华附中念书,老师根据生源把班级命名为龙班、虎班、X班、马班......其实,很好理解,龙、虎班自然都是考进来、学习好的学霸们;马班最贴切,都是学习成绩平平的体育特长生;X班就不用说了,是学区划片进来,并且成绩不那么优秀的生源。"而"龙班"的老师"激励"学生的方法是,告诉他们"如果不努力,就会被分到猪班去"。第二个小标题为:普通班学生通过考试可跳进重点班?,相应段落内容主要是引用"奥数网"网站文章内容对所谓清华附中的"龙班"、"虎班"及如何进入"龙虎班"等进行解释。该报道第三个小标题为:校方回应 没有这样的说法。相应段落内容为: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清华附中教务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否认。他表示该校从来没有对班级进行这样的区分,也从来没有这样的说法。同时,记者采访到一位清华附中虎班孩子的家长,他告诉记者,清华附中确实有龙虎班之分,除此之外,还分优才班和特长班以及普通班,但没有听说过有猪班。另一位在清华附中上学的同学也表示没有听说过猪班的叫法,只有普通班。记者在清华附中的官网上看到,80年代,为探索理科拔尖人才和优秀田径后备体育人才的培养途径,清华附中试办了"高中理科实验班"和"马约翰体育班"。1998年开始,清华大学附属学校"一条龙"整体改革实验计划开始在高中生中试办"大学预科班"。官网信息显示,"高中理科实验班"、"马约翰体育班"和"大学预科班"充分利用清华大学师资、实验室、图书馆和运动场等优势,进行大中学衔接培养。多种培养模式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均收到了明显的育人效果。
庭审中,清华附中以上述报道中的大标题、第一段引言、第一个小标题及相应段落中均涉及该校开设"X班"的相关内容,侵犯了该校的名誉权。法晚报对清华附中主张的上述报道的撰写及刊载事实无异议,却主要以该报道中所载相关开设"X班"之内容为传言且对此在报道中予以了明示,另在报道中对该传言予以澄清等为由,否认报道内容对清华附中的名誉构成侵权。关于传言事实,法晚报记者武某在出庭作证中公开出示了其手机中所接收到的朋友圈微信内容,与其于上述报道中所引用的内容相同,法晚报据此证明该传言内容的来源。清华附中虽对该微信内容无异议,却质疑该内容为法晚报所虚构,但清华附中未能就其质疑内容及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清华附中主要向本院提供本校教师的证人证言及经公证的网站转载文章及有关评论,法晚报对该证据的效力等提出异议,清华附中未能就其主张的名誉受损事实向本院充分举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陈述;
2.《法制晚报》报道文章;
3. 法晚报记者及清华附中教师的证人证言;
4.《公证书》。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清华附中主要以上述法晚报报道内容失实,主张法晚报侵犯该校的名誉权,而法晚报对此予以了反驳。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上述报道内容及相关事实的调查,可确定本案争议的所谓清华附中开设"X班"的报道内容来源于法晚报记者手机朋友圈转发的微信内容,事前该内容确实未得到证实。但法晚报亦对此内容作为传闻在上述报道中予以了明确说明。清华附中质疑该内容为虚构,但未就法晚报提供的证据及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向本院充分举证。而从该报道的整体内容来看,法晚报在报道的后面内容中,引用了网站文章对前面报道内容进行了解释,另以对清华附中工作人员、学生及家长、清华附中官网的调查,证实了上述传闻事实是不存在的。法晚报上述明示传闻并通过调查予以澄清的行为,不具备以侮辱或诽谤等方式贬损清华附中名誉的目的及主观过错。况且,报道内容虽引人关注,也会引发一些读者评论,但清华附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了损害及与该报道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现清华附中主张法晚报侵犯其名誉权,缺乏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诉讼请求。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诉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误,法晚报对其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虽然法晚报记者武某作证时出示了其手机微信的截屏,但其并未证明截屏的出处及来源的真实性,故法晚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认为清华附中应对该微信内容是法晚报虚构的负有举证责任错误。其次,清华附中在一审中提交了本校教师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清华附中名誉受损,一审法院仅以法晚报对上述证据效力提出异议,即认为清华附中未对损害事实充分举证属逻辑错误。再次,一审法院在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有误。法晚报的报道标题易引人误解,且报道中虽有"澄清",但难以抹消文章发表后对清华附中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法晚报对该名誉受损的事实具有主观过错。在法晚报刊登"X班"新闻后,社会舆论中出现了对清华附中的评论和贬损,表明法晚报的行为与清华附中名誉受损的事实有因果关系。综上,法晚报已对清华附中构成名誉侵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制晚报社辩称:法晚报在报道之前,微信朋友圈中已经有"X班"的传言,该传言并非法晚报虚构,记者武某手机中现在仍存有该信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我方仍可以提供;其次,"X班"成为热门话题,并非该篇报道所致,互联网上的信息和评论不完全是转载的该篇报道,也有其他媒体自己调查后作出的报道,有些网站也出现了相关报道,且没有对传言进行任何澄清,故清华附中所谓的影响并非完全是由法晚报所致;再次,该报道中明确说明了"X班"是传言,并经调查对该传言予以澄清,该报道并未贬损清华附中的名誉,反而起到了澄清事实的作用;另外,关于"X班"的各种评论,并未针对清华附中及其师生,大多针对的是按成绩分班以及应试教育等社会问题,故该篇报道并未对清华附中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法晚报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清华附中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须有违法性之行为;二、行为人存在过错;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法晚报的该篇报道是否构成对清华附中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应根据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首先,法晚报刊载的涉案报道的标题和正文中均明确释明有关"X班"的传言来自"微信中有人发帖",根据武文娟一、二审当庭出示的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可以确认在法晚报刊载涉案报道前,微信朋友圈中确实已有相关传言,涉案报道中有关"X班"的传言来源于该微信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有关"X班"的传言并非法晚报虚构或捏造正确。其次,涉案报道对该传言的由来、记者调查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了如实报道,并对该传言进行了澄清,从涉案报道的上下文内容来判断,其报道内容属实,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内容,故法晚报刊登涉案报道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并无过错。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法晚报不构成对清华附中名誉权的侵害正确。另外,法晚报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条件,且上述证据均系未经公证的网页打印件,清华附中对上述证据又不认可,故本院对法晚报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清华附中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点在于法晚报的报道内容是否对清华附中的名誉权构成侵权,对此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须有违法性之行为;二、行为人存在过错;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当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报道在标题和内容中均对传言的来源进行明确解释,且根据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可以确认,在报道之前微信朋友圈确已有相关传言,即认定传言的来源来自与发晚报记者微信朋友圈转发的微信内容,而非法晚报记者捏造或虚构。纵然涉案报道容易引起误解,但在报道内容中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的信息,对此传言亦有事实调查且如实报道并予以澄清,故法晚报不具备以侮辱或诽谤等方式贬损清华附中名誉的目的及主观过错。同时,报道内容虽然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诉方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未对法晚报提供的证据和本案争议的关联性进行充分举证,且无证据证明其名誉损害与该报道存在因果关系,故现清华附中主张法晚报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不满足上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据此,法晚报报道事实行为不构成侵权。案件审理中,清华附中不认可法晚报二审期间提交的未经公证的证据,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对涉案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认为清华附中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两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黎健、孙婉仪)
【裁判要旨】新闻报道在标题和内容中对传言的来源进行明确解释,可以确定信息源且该报道信息非记者捏造或虚构的,纵然该报道容易引起误解,但若在报道内容中不存在侮辱或者诽谤的信息,媒体对此传言亦有事实调查且如实报道并予以澄清的,不宜认定媒体具有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