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现场待捕"型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5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桢

李丹

王庆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卢某是否构成自首。在此问题上检法存在不同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构成"现场待捕"型自首,理由有两个:其一,卢某曾供称案发后让妻子报警,证明其知道有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卢某在现场等待,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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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00520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卢某,男,67岁(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桢;代理审判员:李丹、王庆刚。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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