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盗窃案 盗窃罪;诈骗罪;欺诈型盗窃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17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金玄默

苏奋亭

法官解说
1.对于本案定性,应认定为盗窃。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愿望和判断,客观上其窃取行为是否被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发觉,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4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172号裁定书。
2.案由
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护照号码:M51XXXXXX,大学文化,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自述住韩国大田市,在京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因刑期届满于2014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玄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奋亭,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刘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欣;代理审判员:程昊韩希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