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丰就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责令改正行为案 责令改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变更登记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刘丰就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0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此外,在其他若干法律、法规或规章当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过程中,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042号判决书。
2、案由:责令改正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刘丰就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刘丰就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吕鹤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王琪璟胡晓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