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绑架案 绑架罪;抢劫罪;禁止重复评价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彬

王广志

王双双

代理律师:

赵磊

郑新华

法官解说
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该犯罪事实是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如果构成绑架罪,那么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抢劫,是定一罪还是数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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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刑初字第58号判决书。
2.案由:绑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霞。
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赵磊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居某,男。
辩护人:郑新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彬;代理审判员:王广志、王双双。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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