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抢劫案 伤害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关联性问题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36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珉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姬某的死亡结果与高某的伤害行为的关联性问题,即高某在抢劫过程中的伤害行为是否致姬某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于2013年1月17日16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尾随被害人姬某进入家中后,持械对姬进行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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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362号。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高某(自报名),女,自述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珉珉,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浩;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王敏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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