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36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高某(自报名),女,自述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暂住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珉珉,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浩;审判员:郑敏;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高某于2013年1月17日16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X小区,尾随姬某进入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姬的家中,持械对姬进行殴打后抢走黄金戒指2枚(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936元),并致姬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于2013年1月23日死亡。
被告人高某于2012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附近,尾随杜某来到洪寺村篮球场南侧土路处,持石块对杜进行殴打后,抢走杜的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24元),并致杜某面部多发骨折,经鉴定属重伤。
2、被告辩称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其抢劫的事实未提出辩解。
高某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高某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姬某的死亡与其他抢劫案件致被害人死亡不同,建议法庭适当量刑。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房山区X小区,尾随被害人姬某(女,殁年76岁)进入该小区X楼X单元X室姬的家中,持械对姬进行殴打后抢走黄金戒指2枚(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936元)。姬某于当日至1月20日在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23日,姬某在其家中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被告人高某于2013年1月25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受案登记表、"110"出警单、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等。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中一起入户抢劫,另一起致人重伤,依法应予惩处。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高某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姬某亲属人民币六千九百三十六元,发还被害人杜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二十四元。
(六)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姬某的死亡结果与高某的伤害行为的关联性问题,即高某在抢劫过程中的伤害行为是否致姬某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于2013年1月17日16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尾随被害人姬某进入家中后,持械对姬进行殴打后抢走财物,并致姬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于2013年1月23日死亡,认定高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在案的证据,被害人姬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多种原因,高某的殴打行为只是死亡诱因之一,不能认定为唯一原因,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某抢劫与姬某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抢劫姬某并致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高某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根据在案的证据,高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7日,被害人死亡时间为同年1月23日。被害人在医院治疗了三天后要求出院,在家休养三天后死亡,中间间隔时间长达六天之久。根据在案被害人之女的证言,被害人在死亡当天早晨曽摔跤,而一直陪伴在侧的保姆则否认被害人摔跤的情节,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由于被害人并非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长达六天内被害人是否再次受到人身伤害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高某抢劫致人死亡。
二、在案的相关鉴定意见证明高某的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非唯一原因。根据在案的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意见,被害人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外伤、疼痛、情绪激动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死前所受外伤并非致命伤。根据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和结论,高某的抢劫行为仅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并非致命伤,无法认定被害人系因抢劫致死。
三、被害人具有导致死亡原因的既往病史,且受伤后并未痊愈即自行要求结束治疗,有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经询问被害人的主治医师,调阅被害人的既往病例,法院查明被害人曾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过院。被害人因被抢劫受伤住院治疗后,尽管医院认为患者应当继续留院接受治疗,但被害人坚持要求出院,原有治疗中断,有可能导致病情反复甚至加重,为以后的治疗增加困难,甚至使原有疾病无法治愈或者使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也可能促进或者导致患者死亡。
(张浩 陈丹)
【裁判要旨】对于抢劫案件中被害人死亡的,要考察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关联性问题,依据事实和证据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