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兴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区分所有权;公共服务;物业管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跃元

蒋仁福

郭宏清

法官解说
本案是企业自有产权的建筑物内部范围与园区内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不可分性,无法区分时所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及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案件审理的难点是认定物业服务区域问题。
1.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区域,下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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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民初字第22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35号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物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跃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市兴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宏清,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国;审判员:王瑛;人民陪审员:张辉艺。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巧玲;审判员:黄伟民;代理审判员:许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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