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厦门市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汽车消费 商品瑕疵 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
本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之前。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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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29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27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蔡某。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艳斐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仲;代理审判员:王池苏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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