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诉田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房产抵押 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卫亭

刘奎元

许宜桃

代理律师:

丁福华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创设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顶告登记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也属于物权设立或变动登记,应当认定抵押权已设立并生效,债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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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垦利支行)。
负责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田某。
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商贸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福华,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卫亭;人民陪审员:刘奎元、许宜桃。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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