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案 债权转让 债权人通知义务 登报公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胜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会东

孙建平

张兴亮

代理律师:

张华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债权转让通知是以登报公告的形式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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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胜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
2.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经纬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会东;审判员:孙建平;人民陪审员:张兴亮。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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