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抢劫案 当场性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鹏飞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有二:1.孙某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孙某的伤害行为是否是"当场",进而决定其是否都成事后转化抢劫。
1.孙某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孙某辩称,他当晚是去"照螃蟹"而不是"盗螃蟹"。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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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素祯。
被告人:孙某,男,43岁,农民。2001年7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同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扈亭河;代理审判员:朱丽翠;人民陪审员:张芹。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4日(经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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