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非法经营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刑初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丽翠 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在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其自动投案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又再次投案能否构成自首;二是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包含“养卡”的数额。
1.耿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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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刑初字第62号。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明。
被告人:耿某,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生,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2010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春燕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扈亭河;审判员:崔照铭朱丽翠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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