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1诉韦某同居关系案 同居关系;抚养费;返还抚养费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97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谭光星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温某1与被告韦某未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同居长达五年半之久,足以让外人相信双方系夫妻关系,且双方还把韦某的孩子更名为温某3,与温某1同姓氏,可以理解为温某1已经将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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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97号判决书
(二)案由:同居关系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温某1
委托代理人:温某2
委托代理人:梁文成,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谭光星,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振龙
(六))审结时间: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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