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诉江苏恒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企业字号 历史原因 侵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知民终字第00008号
审理法官:

周涛

杨林

陈晓珺

代理律师:

刘松岩

陈昊

陆克文

李显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点之一是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织在一起,特点之二是原、被告之间曾经关系特殊,被告江苏恒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系由其前身南通恒春电子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而南通公司使用"恒春"字号又是当初经过原告同意的--那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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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知民初字第013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知民终字第00008号。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3、诉讼双方
原告(原审被上诉人):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成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岩、陈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上诉人):江苏恒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秀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克文、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斌;审判员:刘昌聪;人民陪审员:阮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涛;审判员:杨林;代理审判员:陈晓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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