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量刑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刑初字19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树勋

麻倩倩

吴杰

代理律师:

尚渠

法官解说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因该罪系过失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发生之前,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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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刑初字19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卓然。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辩护人尚渠,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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