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强奸罪 强奸罪 妇女意志 自愿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2014)曲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

周忠平

饶庆磊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从本罪的构成看,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本案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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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麒刑初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曲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女,汉族,1997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曲靖市麒麟区。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马某2,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马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汉族,1968年7月7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马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周忠平,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现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饶庆磊,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麒麟区法院
二审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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