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1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华

周秋莹

高艳明

代理律师:

高翔

周蓓

曾祥东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多载明有"本人确认已经收到了XXX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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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126号判决书。
2. 案由:保险合同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翔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蓓,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廖莉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华;审判员:周秋莹;审判员:高艳明。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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