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平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申请材料;行政不作为;补正材料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行终字第33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思勇

林莹

曾莹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发平公司已向行政许可机关市文新局明确无法应补齐补交印刷企业登记表、注册资本信用证明等证明材料时,市文新局是否应当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其他印刷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的告知。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特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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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行终字第33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州发平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书敏;人民陪审员:王月珍徐苏琳。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思勇;代理审判员:林莹、曾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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