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4)洛刑初字第49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明朱。
被告人:被告人许某1,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为泉州洛江河市通达水泥预制厂负责人,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继续给予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碧莲;代理审判员:陈虹;人民陪审员黄雅思。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泉州洛江河市通达水泥预制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2013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1(该厂负责人)向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村民倪某1租用河市镇霞溪村220KV变电站旁的山地(原薪炭林地)建设新厂房,在未到林业局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许某1雇佣工人将林地平整、硬化,修建水泥砖厂房及工厂管理房。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水泥砖厂房占用有林地面积12.3亩,被占用地表土已被完全剥离,原有植被(林木)已遭受严重毁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证人倪某1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许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1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提请依法分别给予惩处。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泉州洛江河市通达水泥预制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该厂负责人许某1向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村民倪某1租用河市镇霞溪村220KV变电站旁的山地(原薪炭林地)建设新厂房,在未到林业局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许某1雇佣工人将林地平整、硬化,修建水泥砖厂房及工厂管理房。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水泥砖厂房占用有林地面积12.3亩,被占用地表土已被完全剥离,原有植被(林木)已遭受严重毁坏。
另查明:2013年8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许某1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占用农用地权属人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下倪组向本院表示放弃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1预交了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证实其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林木砍伐修建水泥砖厂房及管理房的事实。
2、证人倪某1的证言、泉州洛江河市通达水泥预制品厂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许某1(泉州洛江河市通达水泥预制品厂负责人)向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村民倪某1租用河市镇霞溪村变电站旁的山地建设新厂房的事实。
3、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涉案林地权属人为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下倪组。
4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水泥砖厂房占用有林地面积12.3亩,被占用地表土已被完全剥离,原有植被(林木)已遭受严重毁坏。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1投案自首的事实。
7、泉州市洛江区林业局的证明,证实该块林地未到林业局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8、证人倪某2、倪某3、许某2、潘某的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等证据佐证了上述的事实。
9、被告人许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1身份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有林地面积12.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占用农用地已部分补种复绿,其权属人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下倪组向本院表示放弃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预交了罚金,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解说
本案审判实践中涉及生态保护的社会问题,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因素,洛江区是泉州生态旅游城区,山清水秀,鸟语花香,拥有丰富的珍贵的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让我们子孙后代生活的环境山更清水更美。该案的审理有很大的教育意义,泉州电视台对案件的庭审于2013年5月7日在"法治连线"栏目进行专题报道。洛江法院在做好生态审判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果,更加注重预防保护,更加注重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洛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何丽敏)
【裁判要旨】在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属于非法占用有林地。若造成林地毁坏,面积较大的,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