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018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菊。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8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1,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宏志;代理审判员:姚伟;人民陪审员:张一红。
二、诉辩主张
1.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孟某、黄某、赵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建立仿www.game456.com游戏平台网站的钓鱼网站并进行网络推广,在钓鱼网站上发布含有自行编写的盗号木马程序、"假牛"木马程序的game456游戏客户端安装包供玩家下载,非法获取在该钓鱼网站上下载游戏客户端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信息,从而盗取玩家游戏欢乐豆进行出售牟利。其中孟某、黄某、赵某主要负责木马程序编写及客户端打包,刘某主要负责对含有木马程序客户端的钓鱼网站的制作、推广、服务器购买及出售欢乐豆牟利。经鉴定检验,被告人刘某、孟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信息2700余组。
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1、赵某、黄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上述同种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信息,并盗取玩家欢乐豆进行出售牟利,其中赵某、黄某负责木马程序编写及游戏客户端打包,朱某1负责对含有木马程序客户端的钓鱼网站的制作、推广、服务器购买及出售欢乐豆牟利。经查,朱某1、赵某、黄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信息5300余组。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孟某、黄某、赵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建立仿www.game456.com游戏平台网站的钓鱼网站并进行网络推广,在钓鱼网站上发布含有自行编写的盗号木马程序、"假牛"木马程序的game456游戏客户端安装包供玩家下载,非法获取在该钓鱼网站上下载游戏客户端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信息,从而盗取玩家游戏欢乐豆进行出售牟利。其中孟某、黄某、赵某主要负责木马程序编写及客户端打包,刘某主要负责对含有木马程序客户端的钓鱼网站的制作、推广、服务器购买及出售欢乐豆牟利。经鉴定检验,被告人刘某、孟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信息2700余组。
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1、赵某、黄某等人先后多次通过上述同种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信息,并盗取玩家欢乐豆进行出售牟利,其中赵某、黄某负责木马程序编写及游戏客户端打包,朱某1负责对含有木马程序客户端的钓鱼网站的制作、推广、服务器购买及出售欢乐豆牟利。经查,朱某1、赵某、黄某等人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号信息5300余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朱某1、孟某、黄某、赵某在庭审过程中均不表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许某、唐某、万某、朱某2、袁某、胡某1、叶某、罗某、胡某2、徐某、张某的证言、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照片、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五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1、孟某、黄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孟某、赵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朱某1、黄某、赵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在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7日期间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二款,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朱某1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十四万九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孟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十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九万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十二万七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2.涉案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解说
近年来通过利用木马和病毒的网络犯罪愈来愈频繁,犯罪手段越来越丰富。而通过木马和病毒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越来越猖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五种在司法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姚伟、刘强)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