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共同犯罪 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01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宏志

姚伟

张一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近年来通过利用木马和病毒的网络犯罪愈来愈频繁,犯罪手段越来越丰富。而通过木马和病毒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越来越猖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0187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菊。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8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1,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逮捕,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宏志;代理审判员:姚伟;人民陪审员:张一红。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