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成都铁路局等触电人身损害案 民事 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339号
审理法官:

付永雄

师玉婷

陈娟

代理律师:

刘朝阳

彭秋

匡涛

法官解说
死者杨某1与三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铁二十三局系其用工单位,其接受中铁二十三局的安排在其承建的工程处配合吊车挂枕木的过程中,因距离高压电线过近而导电致其严重的人身损害。高压线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均为成都铁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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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民初字第00721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339号。
2.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上诉人),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杨某(上诉人),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朝阳(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033824-2。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秋,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吴某1,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毛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1,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55405752-7。
法定代表人蹇三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洪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路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433号-1。组织机构代码68147413-9。
法定代表人覃再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碚南大道20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4633-9。
负责人孙荣,该公司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匡涛,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振国;人民陪审员:赖政灵、廖启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雄;审判员:师玉婷;代理审判员:陈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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