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拓海房地产公司健康权案 民事 噪声污染 健康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

重庆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黄镝鸣

简元华

吴聪

代理律师:

陈培东

法官解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7条,第65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61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事实;第二,环境噪声;第三,噪声排放属于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四,损害事实和噪声污染之间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4)涪法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代远凤,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某(系原告之母亲)。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重庆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海怡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董瑞。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镝鸣;审判员:简元华;代理审判员:吴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