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庞某名誉权案 名誉权 公民监督 党员会 举证责任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9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旭萍

赵志富

张瑞香

代理律师:

刘怡

法官解说
我国《宪法》第35条、第41条明确肯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第38条宣示了人格尊严( 包括名誉权) 的不可侵犯性。为了落实宪法精神, 《民法通则》将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确立为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之一, 并纳入侵权行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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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949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1。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合议庭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旭萍;代理审判员:赵志富;人民陪审员:张瑞香。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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