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潮州市司法局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 行政复函;可诉性;实际影响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郭辉聪

张越彬

张凌彬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答复》是否可诉。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认为,复函作为其内部行政公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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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1)潮湘法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行终字第7号
2、案由:诉潮州市司法局不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
被告(被上诉人)潮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华信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继荣潮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龙华花园B幢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丽如 人民陪审判员陈壮培翁克亮
二审法院:审判长:郭辉聪  审判员张越彬  代理审判员张凌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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