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淮北市烈山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案 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意思表达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

婚姻登记处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行初字第00004号
审理法官:

王天江

刘桂侠

苟存胜

代理律师:

曹剑桥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纠纷,婚姻登记瑕疵并不是法学上的惯常词语,目前多数法律学者对这一概念形成的基本共识是指在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本案的第三人彭某2冒用原告彭某的身份与第三人况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行初字第00004号
2、案由:民政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农民,系彭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政府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女,该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彭某2,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彭某3,男,农民,系彭某2之父。
第三人:况某,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烈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天江;审判员:刘桂侠;人民陪审员:苟存胜。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