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不当得利案(赔偿款构成不当得利) 民事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600号
审理法官:

陈娜

冯俊毅

刘河祥

代理律师:

邹林凌

朱启松

刘子佳

法官解说
1、车辆被找回后所有权的确定
车辆被找回后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影响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解决此问题是审理此案的前提。停于小区的车辆被盗,物管公司经过诉讼后对车主进行了赔偿,车辆被找回后,车辆所有权归属于车主还是物管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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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600号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西开发区C2-13。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邹林凌,系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女,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启松、刘子佳,系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娜;人民陪审员:冯俊毅、刘河祥。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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