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非法制造枪支罪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付琼

张国民

钱晓燕

代理律师:

肖静

法官解说
该案是刑事二审上诉案件,被告人肖某系未成年人,如何在办理案件中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铺"的原则,如何把握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量刑,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面临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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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肖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肖某
法定代理人罗某
辩护人肖静,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春燕;人民陪审员冯俊毅;人民陪审员王玫。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付琼;审判员:张国民;代理审判员:钱晓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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