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诉被告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案 票据背书;除判决;票据权利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2695号
审理法官:

姜莉

李秋红

张明康

代理律师:

相春柳

王建华

付树范

法官解说
第一,关于利害关系人票据受让的效力界定。
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2年2月24日,建行赣榆支行签发诉争汇票;2012年2月27日,农发行赣榆支行就对诉争汇票进行了贴现;直至2012年7月31日,万宝隆公司才申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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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2695号
二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终字第0325号
2.案由: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相春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土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付树范,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海州湾生物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
4.审级:一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姜莉、代理审判员李秋红、人民陪审员张明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洋、审判员王抒彦、代理审判员程晨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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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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