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周某1、河南路桥集团合伙协议纠纷 债权人代位诉讼 怠于行使 到期债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勇

李秋红

张明康

代理律师:

潘长城

王荣华

法官解说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在非以代位权为基础的同一诉讼中既起诉债务人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行使代位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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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商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
委托代理人王荣华,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2(系被告周某1儿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常高速土建20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安康乡仙桃村河南路桥岳阳至常德二十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卢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勇;代理审判员:李秋红;人民陪审员:张明康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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