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等非法买卖枪支案 枪支认定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郑学军

徐宁

袁加民

代理律师:

周玉忠

冯春霞

陈征

李勤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该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 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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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50号。
2、案由:非法买卖枪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景某,2013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玉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春霞,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013年6月9日因本案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2013年6月5日因本案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勤,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2013年8月2日因本案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二审维持)。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学军;审判员:徐宁;人民陪审员:袁加民。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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