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诉宾阳县林业局不履行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定职责案 一次告知;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权
案由: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

宾阳县林业局

宾阳县林业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青行初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许可的材料后,逾期未作出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该如何判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不能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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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青行初字第39号
2、案由:不履行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原告宁某。
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宾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3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宾阳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宾阳县林业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田波,审判员:滕莹,审判员:李康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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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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