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诉魏县人民政府、魏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某某4不作为一案 土地登记;确权行为;权属争议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胜涛

李艳芳

陈合强

法官解说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可以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二被告均有职责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土地登记的行为是确权行为,但在同一地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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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不作为
3、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1。
原告李某某2。
原告李某某3。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1。
被告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2。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第三人李某某4,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李艳芳、陈合强。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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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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